时间:2014-01-28 10:16来源:新华网作者:梁晓飞
【重型车网 转载】“同一车辆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已被有关执法部门罚款处罚的,其他执法部门不得重复罚款。”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的《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车辆,可依法卸货,但不得罚款。此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认定更加科学。未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1%的,可以不予罚款。动态称重检测设备的监测数据超过车辆装载标准6%的,有条件的应当经静态称重检测设备重检确认。
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对于超限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收取公路损害赔补偿费;对于超载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依法记分。上述部门将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可依法卸货,但不得罚款。不具备卸货条件的,应报当地政府治超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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