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8 08:59来源:交通部网站作者:佚名
【重型车网 转载】一是严格落实货运源头单位的源头装载管理责任。货运源头单位要在货物装运前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同时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严格落实运管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巡查执法队伍或者派驻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三是开展货运源头排查登记,摸清货运源头底数。对辖区内的货运企业(场站)要摸清底数,建立档案,与企业法人签订责任状,强化货主和企业的责任。
四是严把市场准入,确保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方能从事货物运输活动,凡未检测合格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一律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五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加强对运管部门内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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