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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车网 转载】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该局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清障车拖运费根据被清障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和被清障车辆相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以10公里为基数,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50%计收。
据介绍,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统一由高速公路公司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清障队伍承担。当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高速公路清障(吊车)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参与吊车,吊车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实施清障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高效的原则,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修理厂(修理厂距离高速公路出口处不超过3公里)。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实施清障前,应做好告知工作,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实施故障车辆拖移。
2014-8-6 10:50:27 上传 下载附件 (31.78 KB)
http://www.zhka.com/zixun/policy/2014/0806/5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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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清障车拖运费根据被清障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一般情况下拖运到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和被清障车辆相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以10公里为基数,不足10公里的按10公里计收。
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20%计收。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50%计收。
高速公路的清障车到达指定清障现场,由于当事人原因无需清障的,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可按照故障车型相应出动基价的50%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车出动费。需要清障的车辆有超载的按实际载货吨位一并划入相应类别车型计收清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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