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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趁灾哄抢有主物品而想到的法律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新思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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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1 20:55: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不久在新闻中看到在2012年12月20日当天,一辆运输皮鞋的半挂车在汉宜高速公路往宜昌方向1117公里处起火,随即引来大量村民趁灾哄抢皮鞋,场面混乱影响恶劣。期间不少人还公然认为自己的哄抢行为理所当然,大火烧得司机心冰凉。趁灾哄抢有主物品的事件绝对不止一起,其结果却只能让货物主人自己承担损失,实在令人气愤。解决此类问题如果不能靠将心比心那么只能运用法律手段了,以下简单的提出我的个人看法。    一、明确前来哄抢的加害人都来自哪个地方,属于哪个集体,将这个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体(人员)列为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认为是这些共同被告实施了共同加害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高空坠物造成的损害事件相似,在相同时间和地点从相同行为的数人中不能够确知谁为加害人时,基于推定确定,但加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其过失不具有共同性而主张免责。而其他无法证明其自身清白,和原告(物品主人)可以证明的实施了趁灾哄抢的共同加害行为的加害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另外个人认为凡是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发生灾祸地的有关部门的人员应该制止其它与灾祸无关的人员进入事发地进行哄抢、骚乱、破坏、阻挠和妨碍救灾(如灭火,解救等),对于有关部门在现场或有管理能力而不加禁止的应该也追究其轻微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见死不救”、“见灾不救”、“见灾后人祸不救”是合理的恰当的。
    最后本人作为一个未系统学习和了解全部的我国法律的中国人民,以上内容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还请各位学者批评指正。

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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